发布时间:
2026-09-01 16:11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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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霍住建罚决字〔2026〕4号
当事人:内蒙古霍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MADPUXRN7Y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铝厂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都小平
违法事实:内蒙古霍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新型预焙阳极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八)《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内蒙古霍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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